彰化縣政府去年就台化公司M22汽電共生鍋爐生煤等使用情形,認定不符合環評書承諾,裁處新台幣12.44億元不法利得,台化公司向環保署訴願,環保署訴願會今天做出決定。11席委員與會依據四項理由無異議通過撤銷環保署裁處。
本案源於彰化縣政府對於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從民國97年1月到105年9月間,申報「生煤、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情形紀錄表」中所檢附的購買生煤成份證明與環說書不同,認定台化公司在這8年9個月間持續燃燒品質不符標準的生煤,有獲取不法鉅額利得,106年11月裁處12.44億元不法利得。
台化公司之後對裁處案向環保署訴願會提起訴願:一、請求撤銷12.44億元不法利得裁處;二、申請停止執行,即暫緩繳納裁處金額。
環保署執行秘書蘇中光受訪指出,環保署訴願會今天開會針對此不法利得的訴願案件,做成訴願決定,主文有兩點,一、處份12.44億元撤銷;二、台化公司申請停止執行部分的訴願駁回。
蘇中光進一步說明,訴願會今天有11席委員與會,幾乎是無異議通過撤銷裁處,主要理由有四點:
一、彰化縣政府沒有實地去檢測生煤的成分,是否符合88年在環評書中所說的環評成分的限值。
二、縱使燃燒不符合環評書中所說的環評成份限值的生煤,彰化縣府沒有證明確實有對環境有造成不良影響。
三、彰化縣政府沒有查明從97年1月到105年9月停工為止,這8年9個月期間,縱使有違規行為,彰化縣政府進行裁處的裁處權,是否已經超過行政罰法第27條有關行為終了起算3年內的裁處期效。
四、彰化縣政府的不法利得計算方式有錯誤,將8年9個月M22汽電電機組發電量乘以104年台電最低收購價計算,沒有考量成本、淨利,以及101到104年間有3批生煤符合環評承諾的成份。
他重申,基於以上這4點理由,環保署訴願會將不法利得的裁罰撤銷掉。
此外,蘇中光說,彰化縣政府對台化公司進行過的處分中,台化公司向環保署提過4次訴願,前2次是停工處分,1次裁處30萬元,還有1次、即裁處12.44億元,結果台化公司訴願不成1次,其他3次環保署駁回彰化縣政府的裁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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